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20日在井陉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爱国
各位代表:
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不断深化检察改革,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在服务大局中展现检察担当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在服务中心、保障大局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全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定《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保障民营企业措施》。结合“双问计”活动,先后与县工商联、县总工会组织召开“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我将无我’奋斗,不负人民重托--共和国建设者走进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21名民营企业家、劳模、先进工作者走进检察机关,听取工作汇报,收集意见和建议15条。组织召开办案部门协调会3次,全力服务项目建设,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扫黑除恶攻坚年”各项要求,共批准逮捕4件12人,追捕4人,提起公诉3件25人,涉及村霸、“套路贷”等领域,以梁某某、冯某某等为首的一批涉恶团伙受到严惩。深入开展摸排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回头看”专项活动,认真总结“一案三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深入挖掘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并鼓励广大群众、网友踊跃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其中移交监委的1条线索已查实,并给予被举报人开除党籍处分。
积极推进县域社会治理。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使其成为接待群众、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第一道岗”。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保险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犯罪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从五个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推行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14名检察官深入到吴家窑中学等9所中小学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受教育学生达8000余人次,普法效果明显,实现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二、聚集主责主业,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
适应“四大检察”工作新格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实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深化刑事检察。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04人,提起公诉474人。办理的吴思敏故意伤害案被省检察院评选为优秀案例。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批准逮捕29人,不起诉5人。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份,提前介入刑事案件6次,提出侦查建议4份,追诉漏罪5人,追诉漏犯11人。实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262人,清理出判实刑未羁押未收监执行的被告人17人,督促协调收监14人,维护了法律权威。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认真落实省市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活动要求,认真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职能。受理一审民事提请抗诉案件5件,协助市院办理二审民事提请抗诉案件13件、二审行政提请抗诉案件4件,全部审查终结。办理执行监督案件6件、支持起诉1件、审判程序纠正违法案件2件,检察建议全部被采纳。
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主动将公益诉讼工作融入服务全县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公益诉讼工作得到全方位支持。以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加强内外部协作,积极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共70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与资源保护38件,食品药品安全25件,英雄烈士保护7件,全部整改到位,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深化改革,在创新中积蓄发展动力
面对内设机构、捕诉一体、认罪认罚等检察改革形势,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激发改革成效“化学反应”。
深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圆满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内设机构由九个减至五个,实现了办案组织扁平化。全面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实现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阶段办案资源共享,办案质效大幅提高。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目前我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69人,提出量刑建议225人,其中确定型量刑建议223人,法院采纳218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人数占审结人数的比例为56.04%,高于全市认罪认罚平均水平六个百分点。
深入推进办案机制创新。积极贯彻落实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了《重大案件事项范围的规定》,为检察长决定事项提供依据。完善检察长对检察官授权,建立检察长授权制度,扩大检察官案件决定范围,突出检察长审核权。与县司法局共同签发《关于在县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现15名律师定期轮流值班,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便民服务、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
四、加强队伍建设,铸实检察工作根基
围绕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政法队伍要求,坚持严管就是厚爱,锻造“五个过硬”的检察铁军。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严格落实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党支部集中学习、专题学习研讨等要求,召开了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和民主生活会,达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在全市检察机关“不忘初心、歌唱祖国”歌咏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坚持紧盯问题求实效。在前期预热升温阶段检视出12个方面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治要求,查找梳理出8个方面19个问题,全部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组织参加业务培训会30余期,培训干警600余人次。注重检察理论研究,培养学者型人才,参加中国法学会、河北省法学会等学术研讨活动4次,一名青年干警参加河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论文获一等奖;参加京津冀法学交流研讨会,论文被评为优秀奖。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持之以恒整治“四风”问题,强化教育管理监督,消除监督盲区,做到严在平时。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经常“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做到严在日常。围绕市检察院第二巡察组巡视反馈的5大方面的问题,细化分解为16项具体整改任务,全部整改到位。开展检务督查7次,通报批评3人次,着力解决了一批检风检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定期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9名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向县人大报告履职情况,依靠人大监督推动检察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走访2名省级人大代表,依靠代表建议补齐工作短板。加强检务公开工作,公开生效法律文书360份、案件程序性信息569条,“两微一端”推送各类原创检察动态58条,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各位代表,我院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也得益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和全体干警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一年来,各项工作稳中求进、持续发展。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一是服务大局的具体举措还需完善;二是法律监督薄弱环节还需补强;三是检察内部融合还需落地见效;四是队伍整体素能还需提升。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逐步改进、解决。
2020年工作思路
今年,是“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之年。我们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扎实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奋力开创井陉检察新局面,为建设“富民强县、美好井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围绕大局忠诚履职。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围绕“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思路,结合检察职能谋划工作举措,为推动“四种类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加强涉企案件沟通协调,完善检企互动、法律服务、风险防范等工作机制,助力构建法治营商环境。聚焦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加强公益诉讼,服务“一县四城”创建工作,保护绿水青山。
二是深耕细作检察监督。厘清发展着力点,坚持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并行发展。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实效,维护法律监督权威。立足虚假诉讼监督、非诉执行监督等专项工作,完善方法举措,提升监督刚性,总结工作经验。
三是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持续做好依法办案、信访处置、矛盾化解、风险防控等系列工作。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确保除恶务尽。聚焦校园暴力欺凌问题,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推动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机制建设。
四是持之以恒从严治检。深化和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以问题整改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各类业务培训、以赛促训等活动,提升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群体综合业务能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新途径。全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聚焦正风肃纪,增强检察公信,推动全体检察干警思想理念持续更新、队伍精气神不断提升、工作业绩稳中求进。
各位代表!关山初度尘未洗,策马扬鞭再奋蹄。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勇挑重担,真抓实干,进一步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着“富民强县、美好井陉”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第2页):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首次写进全国人大决议。“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总体格局下,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并行发展。“四大检察”的提出,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2、捕诉合一 (第4页):2018年,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最高检提出整合批捕起诉部门,改变捕诉分离模式,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即批捕和起诉由同一名检察官或者同一个办案组承担。实行捕诉合一有助于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4页):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认罪服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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