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月28日在井陉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①,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
一、强化政治担当,全力护航经济发展
紧紧围绕县委建设休养胜地、经济强县、魅力井陉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②,帮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为行业领域健康生态创造良好环境。主动服务疫情防控,组织47名干警深入社区,参与联防联控志愿服务。批准逮捕68件86人,提起公诉263件336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涉恶犯罪3件7人,提起公诉2件6人。深入开展“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着重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起公诉23件28人。突出惩治非法提供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诈骗等犯罪,提起公诉17件38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践行检察初心,持续办好为民实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安全的新需求,用实际行动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守护人民幸福生活。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公诉7件17人。目前县城内现场制售饮用水机已全部安装节水设备,经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居民区“飞线充电”③、堵塞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履职尽责,共同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4件,7日内程序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100%。主动服务乡村振兴,对因受犯罪侵害或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11名案件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5万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度。
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5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④2件3人,附条件考察期满后作不起诉决定12人。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15场次,受教育师生达1.5万人次,让法治阳光洒满校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24人次,对3个家庭开展亲职教育并发出监护督促令⑤。联合县公安、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全市首次出台《关于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业登记管理意见》,构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机制。
三、深耕主责主业,全面提升监督质效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新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努力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刑事诉讼监督更加有力。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撤销立案11件11人,纠正漏捕漏诉3人,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2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⑥适用率保持90%以上,量刑建议采纳率97%,“案-件比”⑦持续优化。扎实开展“集中清理应收押未收押被告人、判处实刑未执行罪犯专项行动”,督促依法收监31人,其中涉恶罪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逾两年未收监执行的问题得到依法解决。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持续做实。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增强民事检察监督精准性。办理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8件,审判程序监督案件6件,支持起诉案件1件。着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⑧工作,办理的张某不服交警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纠纷案,被石家庄市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市推广。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加强了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的协作配合。
公益诉讼检察有序拓展。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加大监督力度,办理行政公益诉讼⑨案件34件。积极投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促有关单位清理垃圾128吨、搬迁养殖场1处。稳步拓展“等”外领域⑩监督,对3处保护不到位的红色革命文物监督相关单位加大保护力度,加强协作,形成保护合力。建立完善“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护航蓝天碧水净土。开展食品、药品领域专项检查,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督促修复甘陶河河段2处,向法院诉请生态损害赔偿金436万余元,获判决支持。
四、狠抓自身建设,强力锻造过硬队伍
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持续抓实从严治检,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始终坚持政治引领。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进一步优化设置党支部,严格“三会一课”等党内制度,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推进自我革命。深入查纠自身存在的问题,顽瘴痼疾整治率达100%。坚持当下治和长久立,制定9项规范性文件,推出的8项检察为民事项全部落地见效。
始终加强内部监督。全面加强网上办案的监督和管理,流程监控、办案期预警12件次。对2018年以来不捕、不诉等133件五类重点案件和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了交叉评查,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开展数据分析研判8次,以数据“体检”检察业务,切实推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扎实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部署,促进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强化记录报告、问题倒查与责任追究。
始终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赢公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活动50余人次。对涉及刑事、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20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依托“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更新检察工作动态2239条、公开程序性案件信息400余条,公开法律文书160余份。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院共有2个集体、11名个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涌现出“全省扫黑除恶先进个人”“全省第三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标兵”“全市法治教育先进个人”等一批先进典型。办理的郭某某、刘某某、耿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成为全省唯一成功入选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办理的孙某、王某某等15人聚众斗殴案被河北省检察院评为优秀侦查监督案例。在全市检察机关72项业绩考核中,我院42项指标跻身全市先进行列。
我们深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领航的结果,是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转变;二是服务发展大局的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法律监督主业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我们一定紧盯不放、持续发力、重点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我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县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奋力推动井陉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更强自觉确保正确方向。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政治属性和宪法定位,持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围绕中心,以更实举措护航发展大局。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积极参与县域社会治理,助力平安井陉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在服务保障中心大局上展现检察担当。
坚持为民宗旨,以更高标准增进人民福祉。坚持人民至上,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突出加强生态环保、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大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工作,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
坚持能动司法,以更大力度提升监督质效。以钉钉子精神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求极致”的态度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持续提升“四大检察”品质,努力当好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卫士。
坚持强基固本,以更严措施打造一流队伍。以久久为功的韧劲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巩固提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激发队伍干事创业活力。健全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加强年轻干部的梯次培养力度,为赓续检察事业红色基因积蓄力量。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时代绘织新蓝图,新征程吹响新号角。我院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践行初心、担当使命、勇毅前行,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1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是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的意见。
②“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第2页):是指在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整治各类乱象和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信息网络领域,严厉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贷款等违法犯罪;在自然资源领域,严厉打击“沙霸”“矿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打击整治无证开采、越界盗采、垄断矿产资源及非法采(运)河(江)沙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交通运输领域,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敲诈勒索货车司机、盗抢燃油货物等违法犯罪,严惩控制运输市场、垄断资源分配等黑恶运营团伙,整治非法改装运输等违法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严厉打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章违建、强迫交易、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法犯罪,铲除其背后利益集团;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③“飞线充电”(第3页):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环保、经济、便利而被广泛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居民由于小区内未设置相应充电设备,为满足其电动车充电需求,无奈只能采取“飞线充电”方式,即高楼居民将长线接板从窗户放置一楼位置,供自有电动车充电。这种“飞线充电”,虽然解决了电动车的充电问题,但也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④附条件不起诉(第3页):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⑤监护督促令(第3页):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4页):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⑦“案-件比”(第4页):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 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 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第4页):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⑨公益诉讼(第5页):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其中,《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⑩“等”外领域(第4页):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条中的“等”,就是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近年来相关法律制定、修改,相继纳为制度安排。公益诉讼“4+5”法定责任必须落实。法定领域外,要积极、稳妥重点办理网络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案件。
11.“三个规定”(第5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2.公开听证(第6页):2020年10月20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专门就检察听证工作出台司法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听证程序、听证员选任、听证员意见效力等内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理念,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13.司法救助(第8页):《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符合司法救助有关规定,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