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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井陉县检察院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时间:2015-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严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犯罪

 

----井陉县检察院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维护我县良好的社会环境,井陉县检察院决定于20153月至2016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两个专项监督活动)。

514,井陉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公安、环保、食药监、林业、国土、卫生、农牧等部门召开“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专项工作会议,针对职能部门在查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中,存在处罚不到位、随意性大、证据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繁琐、时间跨度长等问题,研究制定了《“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并确定了活动的总体目标、监督类型、监督形式。

“两个专项监督”活动的总体目标: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挖掘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查处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情形,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侦查权;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精神,推动我县环境资源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落地生根。

监督的重点违法犯罪类型: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全部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第八节中与危害食品药品有关的虚假广告犯罪、非法经营犯罪。重点打击污染环境、制售有毒有害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制售假药劣药、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犯罪,主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

重点监督的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处罚而不处罚、应当移送立案侦查而不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而公安机关无理由不立案侦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现象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行政执法机关处置不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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