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相关规定,现将井陉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力,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县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1、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捕,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3、依法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看守所的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依法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
7、依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依法对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检察技术工作。
9、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全县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0、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二)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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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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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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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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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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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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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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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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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的预算中。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全部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20年预算收入882.8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82.80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0年部门支出预算为882.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4.80万元,包括人员经费571.45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43.35万元;项目支出168万元,主要为检察监督支出包括检察业务支出58万元、业务装备费支出11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安排882.80万元,较2019年减少67.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48万元,主要是工资支出有所增加;项目支出减少73万元,主要是今年没有做聘任制书记员经费。其他支出无增减变化。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43.35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日常维修费、办公楼物业管理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0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7.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3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万元);公务接待费0.2万元,比2019年0.4万元减少0.2万元。其他“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五、预算绩效信息
第一部分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进一步坚定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积极宣传和践行“井陉天路精神”。
二是继续做好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工作,进一步依法做好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积极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严厉打击扰乱项目建设秩序的犯罪活动,牢固树立对涉案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办案理念,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信访稳定工作,坚决不在检察环节出现上访问题。
三是继续强化扫黑除恶工作,认真贯彻县委《无黑省会平安井陉工作方案》精神,保持强大攻势,进一步深化“一案三查”总要求、切实增强“打网破伞”和“打财断血”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依法快捕快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是以“四大检察”为主线,继续开展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继续实行“捕诉合一”机制,同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应范围进一步扩大,大力做好量刑建议精准化和“案件比”工作。继续履行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全方位对刑事诉讼活动各环节做好监督。持续抓好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积极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五是进一步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论是抗诉,还是检察建议,都要立足实际,精准指出问题,并提出合情合理、操作性强的监督意见。不断做好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规范办案,案件线索来源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多措并举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办一批政府关注、人民关心,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六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动摇,打造纪律强、作风正的检察队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净化检察机关政治纪律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效。继续注重教育培训工作,以网络法学微课堂学习结合全国、全省政法、检察网络大讲堂的新学习模式,不断为检察干警充电,培养业务骨干和专业型人才,推动检察人才在全院岗位的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和科学使用。
2020年共安排检察业务支出321.15万元,用于保障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支出。
(二)分项绩效目标
1、侦查监督
绩效目标: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绩效指标:审查逮捕受理数、立案监督案件数、结案率
2、公诉和审判监督
绩效目标: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绩效指标:公诉案件起诉数、判决数、抗诉数、纠正违法数。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绩效目标: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绩效指标:受案数、结案数。
4、刑事执行检察
绩效目标: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绩效指标:纠正违法数、受案数、结案数。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绩效目标: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绩效指标:受案数、结案数。
6、司法辅助
绩效目标: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绩效指标:工作任务完成率
7、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绩效目标: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绩效指标:受理来信来访数、受理国家赔偿数、来信来访办结数。
8、检察事务管理
绩效目标: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一是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二是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绩效指标:各项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数、信息化建设投资数、开展宣传次数、后勤保障投入数。
(三)工作保障措施
2020年,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工作安排,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建设过硬队伍,为建设美丽井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实现我院2020年度发展规划目标,2020年将进一步加大安排检察业务支出力度,保障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支出,圆满完成检察机关目标任务。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进一步坚定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积极宣传和践行“井陉天路精神”。
二是继续做好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工作,进一步依法做好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积极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严厉打击扰乱项目建设秩序的犯罪活动,牢固树立对涉案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办案理念,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信访稳定工作,坚决不在检察环节出现上访问题。
三是继续强化扫黑除恶工作,认真贯彻县委《无黑省会平安井陉工作方案》精神,保持强大攻势,进一步深化“一案三查”总要求、切实增强“打网破伞”和“打财断血”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依法快捕快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是以“四大检察”为主线,继续开展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继续实行“捕诉合一”机制,同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应范围进一步扩大,大力做好量刑建议精准化和“案件比”工作。继续履行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全方位对刑事诉讼活动各环节做好监督。持续抓好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积极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五是进一步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论是抗诉,还是检察建议,都要立足实际,精准指出问题,并提出合情合理、操作性强的监督意见。不断做好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规范办案,案件线索来源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多措并举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办一批政府关注、人民关心,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六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动摇,打造纪律强、作风正的检察队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净化检察机关政治纪律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效。继续注重教育培训工作,以网络法学微课堂学习结合全国、全省政法、检察网络大讲堂的新学习模式,不断为检察干警充电,培养业务骨干和专业型人才,推动检察人才在全院岗位的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和科学使用。
第二部分 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1、冀财政法[2019]22号、23号文下达的2020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检察办案(业务)经费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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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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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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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各类案件,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为我县的经济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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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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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创造良好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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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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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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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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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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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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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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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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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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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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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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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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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财政投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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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经费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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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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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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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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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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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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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业务)经费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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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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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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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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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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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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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法律规定时效内完成案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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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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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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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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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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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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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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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办理的案件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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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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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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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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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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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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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完成的办案数量与计划完成的办案数量的比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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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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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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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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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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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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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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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办理案件结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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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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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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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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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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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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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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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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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满意和较满意的群众数量占全部调查人数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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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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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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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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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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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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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廉洁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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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满意和较满意的群众数量占全部调查人数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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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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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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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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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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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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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规范程度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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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满意和较满意的群众数量占全部调查人数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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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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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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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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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2016]18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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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冀财政法[2019]22号、23号文下达的2020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检察装备经费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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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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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效率、提高检察机关信息化水平、保障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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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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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程序、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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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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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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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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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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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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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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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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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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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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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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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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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业务装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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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购置检察装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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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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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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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预算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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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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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设备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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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检察装备的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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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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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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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预算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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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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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任务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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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装备购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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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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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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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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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预算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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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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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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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满足办案需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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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满足目前办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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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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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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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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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预算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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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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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设备可持续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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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设备可持续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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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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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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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预算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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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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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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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装备干警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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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对购置的装备使用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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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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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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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预算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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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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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装备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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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装备是否能满足办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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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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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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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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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预算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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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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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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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数量占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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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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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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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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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预算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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